安徽農業(yè)大學經濟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暫行辦法

發(fā)布時間:2010.07.02閱讀次數(shù):

安徽農業(yè)大學經濟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暫行辦法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結合我院具體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稱國家助學貸款,是指由國內商業(yè)銀行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在校本科生發(fā)放的,用于支付學費、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,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學校舉辦者補貼、畢業(yè)后全部自付,國家財政和學校為貸款提供一定比例風險補償金的人民幣貸款。

第三條 學院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管理的目的,是保證國家助學金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,使我院經濟確實困難的貧困學生享受到國家優(yōu)惠政策,順利完成學業(yè)。

第四條 我院在校本科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由院學生部負責管理,財務部門協(xié)助貸款銀行組織實施。

第二章 工作職責

第五條 學生部的工作職責

1、根據(jù)國家和上級政策,按期向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本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。

2、根據(jù)學生貸款管理部門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,向貸款銀行直接報送經審核的學生貸款申請材料。

3、負責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。

4、建立全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,保管各種信息資料。

5、根據(jù)貸款銀行核準的貸款金額確定學生貸款名單。

6、協(xié)助貸款銀行做好貸款的發(fā)放、回收及催收工作。

7、及時統(tǒng)計并向貸款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情況(包括就業(yè)、升學、轉校、退學等)和貸款的實際發(fā)放情況。

8、辦理學院及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事宜。

第六條 財務部門的職責

1、協(xié)助銀行做好貸款的發(fā)放工作。

2、按照政策要求劃撥風險補償金。

3、辦理學院及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事宜。

第七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職責

1、按照學院有關規(guī)定和貸款銀行的要求,對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。

2、為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提供見證人。

3、建立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的信用檔案,保管各種信息資料;及時準確地向學生部報送申請人的有關材料。

4、協(xié)助做好貸款的發(fā)放、回收和催收工作。

5、對享受助學貸款的學生加強信用教育,并監(jiān)督國家助學貸款的合理使用。及時向學生部提供享受助學金貸款學生離校時的去向(包括就業(yè)、升學、轉校、出國、退學等)。

6、學院交辦的其他有關助學貸款的工作事宜。

第三章 貸款對象、條件和手續(xù)

第八條 貸款對象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。

第九條 申請貸款學生應具備的條件:

1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(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(jiān)護人書面同意)。

2、遵紀守法,誠實守信,思想品德較好,無不良信用的行為。

3、努力學習,成績良好,能正常完成學業(yè)。

4、家庭經濟困難,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(yè)所需的基本費用(包括學費、基本生活費)。

5、承諾向貸款銀行提供在校學習期間和就業(yè)以后的變動情況,按期還清貸款。

6、學院及貸款銀行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
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不提供貸款或終止貸款:

1、貸款期間因學習態(tài)度不認真,成績較差,按規(guī)定需要跟班試讀者。

2、在校期間有因違反校規(guī)校紀而受到學院記過(含記過)以上紀律處分者。

3、生活上奢侈浪費者。

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辦理手續(xù)

1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人必須如實、完整地填寫《安徽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》,并提供以下資料:

(1)借款人及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;

(2)借款人學生證復印件或錄取通知書復印件;

(3)借款人學習期間所需費用證明;

(4)鄉(xiāng)、鎮(zhèn)、街道民政部門和縣教育局關于借款人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的證明;

(5)借款人家長同意貸款的書面確認書;

(6)借款人家庭戶口簿復印件;

(7)借款人品學綜合評價表;

(8)借款人的書面申請書;

(9)貸款銀行規(guī)定的其他材料。

2、介紹人、見證人核實借款人的情況后,須如實、完整地填寫《中國XX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》中有關內容。見證人需提供以下資料:

(1)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;

(2)貸款銀行規(guī)定的其他資料。

3、院學生部審核上述資料,編制《安徽農業(yè)大學經濟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》及所需國家助學貸款額度,形成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報告,經學習審批后一并送至貸款銀行。

4、經銀行審查同意后,借款人、介紹人、見證人填寫《中國XX銀行國家助學借款合同》,并簽字蓋章。

5、銀行發(fā)放助學貸款,由貸款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在學院指定的帳戶。

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(如借款人的班主任、輔導員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、學院黨政負責人等)。其職責是:協(xié)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;在借款人畢業(yè)后與其保持聯(lián)系,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。

第十三條 借款學生畢業(yè)前,必須與貸款銀行簽訂還款協(xié)議,并根據(jù)貸款銀行的要求補辦相應的手續(xù)。

第四章 附 則

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政策性很強、涉及面廣、延續(xù)時間長的工作,院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嚴肅、認真的態(tài)度做好這項工作。對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,給國家和學院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上不良影響的,學院將予以嚴肅處理。

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使用國家助學貸款期間,如違反貸款銀行的有關規(guī)定,學院協(xié)助貸款銀行對借款學生做出相應的處理。
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部負責解釋。
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(fā)之日起生效。

安徽農業(yè)大學經濟技術學院
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十六日